一、宗 旨:
(一)提倡全民運動,提昇全校田徑運動風氣及技術水準,促進學生 身心健康,加強團隊精神,增進系際體育活動交流及系際友誼。
(二)選拔優秀選手,準備參加110年全國大專運動會及其他校際田徑對抗賽或友誼賽。
二、主辦單位:體育室。
三、競賽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4~25日(星期六、日)兩天。
四、競賽地點:本校田徑場。
五、參加單位:以本校每一系 (所)為競賽單位。
六、參加資格:凡本校已註冊之日間部、進修推廣部學生,均可經遴選參加大會各項競賽。
七、競賽分組: (一)男生組。 (二)女生組。
八、錦 標:
(一)田賽錦標:男生組、女生組。
(二)徑賽錦標:男生組、女生組。
(三)精神錦標:辦法另訂。
(四)啦啦隊錦標:辦法另訂。
(五) 大隊接力錦標:男生組、女生組。
(六) 拔河:男生組、女生組。
九、競賽項目
(一)男生組
1.田賽: ( 1)跳高(2)跳遠(3)三級跳遠(4)鉛球(5)鐵餅(6)標槍。
2.徑賽:(1)100公尺(2)200公尺(3)400公尺(4)800公尺(5)1500公尺(6)5000公尺(7)400公尺接力(8)1600公尺接力(9)3000公尺障礙跑
3.大隊接力:每隊20人,每人跑100公尺,共計2000公尺。
4.拔河:每隊20人。
(二)女生組
1.田賽: ( 1)跳高(2)跳遠(3)鉛球(4)鐵餅(5)標槍。
2.徑賽:(1)100公尺(2)200公尺(3)400公尺(4)800公尺 (5)1500公尺(6)5000公尺(7)400公尺接力 (8)1600公尺接力
3.大隊接力:每隊16人,每人跑100公尺,共1600公尺。
4.拔河:每隊20人。
十、報名辦法
(一) 手續:各系負責人請依照競賽活動組所製發之報名表,於限期內完成系(所)內之報名作業,並參加網路報名說明會後,於限期完成 線上報名作業( 線上報名網址將於本校首頁公告 ),再列印回條確認資料無誤後加蓋學系章,繳交體育室競賽活動組-涂鵬斐老師,逾期以棄權論。
(二)人數及項目:各單位註冊運動員,各項目以參加3人為限, 每人最多可參加兩項 (接力項目不在此限)。
十一、競賽程序:各項預賽秩序編配,均由大會競賽組以抽籤方式排定之(複、決賽秩序不在此限)如各項競賽預、複賽人數不超過八人時,得併組於決賽時間舉行。
十二、申 訴
(一)競賽爭議: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以裁 判員之判決為準,不得提出申訴。
(二)申訴程序:應由單位領隊簽字蓋章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 書同時須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若被審 委員會確認無理由時,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獎品費。
(三)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除以口頭申訴外,並依照本規程之規定,在30分鐘之內補具正式手續,各項競賽進行 中,參加競賽各單位職員或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
(四)在大會期間,參加運動員須準備學生證,以備查驗。
十三、獎勵辦法
(一)單 項:
1.錄取前六名,按7、5、4、3、2、1計分,前三名優勝者由大會頒 獎牌乙面及獎狀乙紙,四、五、六名優勝者由大 會頒獎狀乙紙,每個項目將於比賽後立即頒獎。
2.凡在競賽中打破大會或全校最高紀錄者,另由大會頒發獎學金。
3.凡成績表現優良者,將作為選拔本校代表隊參加全國大專院校運動競賽之依據。
(二)團體錦標:
田徑賽及大隊接力賽均錄取冠、亞、季、殿軍四名。田徑賽計分方法以單項所得總分最多之單位為冠軍,次多者為亞軍,依次為季、殿軍,如遇二個或二個以上單位所得總分相等時,則以各單位所得第一名之多寡判定之(400公尺接力及1600公尺接力合併計算),如所得第一名數相同時,則以所得第二名之多寡判定之,餘依次類推。若上述仍無法判定出冠軍,則以棄權數少者為勝;棄權數相同則以參賽人數多者為勝。
十四、競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
十五、附 則
(一)領隊:由各學系(所)主任擔任之。
(二)教練:由各學系(所)總幹事擔任之。
(三)管理:由各學系教官擔任之。
(四)隊長:由各學系(所)體育負責人擔任之。
(五)凡獲得優勝者,其獎品可永遠保存。
(六)各參加單位必需穿著適合該項競賽規定之服裝。
(七)教練及非比賽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內,依據田徑協會最新田徑規則中規定『比賽進行中之選手不得接受包括技術 指導在內的任何人的協助』,『任何運動員接受協助或指導,即予取消其資格』並酌扣該單位精神錦標分數。
(八)點名時間:與賽選手請於賽前20分鐘至點名處點名,人數不足或逾時仍未到場者均以棄權論,不得要求補行參加 比賽。
(九)經註冊之運動員不得有無故棄權,違背運動精神,不正當行為或不服從裁判等情事,否則經查明屬實者,依規定 議處。
(十)凡有先天性疾病或身體不適者,將嚴禁報名參加所有競賽,如因此發生意外事故自行負責。
( 十一 )凡有冒名頂替者,經察覺屬實後,取消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並停賽一年。
( 十二 )報名或檢錄人數,未達三人時,取消該項比賽。
十六、本規程經籌備委員會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