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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有關持有教育部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照者權益

2020年04月07日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6日臺教授體字第1090011525號函辦理。
二、案係「教育部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照有效期限展延」事項,近期各受認可之救生員訓練機構開設之複訓班級均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延期或取消,持有本部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書,效期於本年屆期或將屆期之救生員無班可參訓。
三、持有教育部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書,效期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日(109年1月20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屆期或將屆期,且未完成展延證書所需複訓或安全講習之救生員,其證書效期均展延1年,惟複訓及安全講習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如未完成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其證書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失效。
四、擬公告周知,文陳閱後存查。